臺北市劃定更新地區檢討與後續推動架構研析
臺北市是一個熟齡又有魅力的城市!為促進老舊市區的再發展,在更新條例甫發佈實施之際,北市府陸續於2000年6月26日公告劃定132處、2002年10月28日公告劃定57處、2002年11月19日配合捷運新莊線地下穿越地區公告劃定5處,共計約194處更新地區,早年主要係參考各區里長、地方團體提出窳陋地區之意見而劃定。
而都市更新涉及所有權人意願整合,在未了解產權、更新意願及缺乏推動整合機制下,北市府即使延長期程獎勵後(於2006年6月15日府都新字第09530457300號公告延長期程獎勵至2012年6月14日),更新地區推動更新情形仍不佳。另依內政部解釋(2012年1月6日內授營更字第1000256401號函,略以):「…,貴府劃定之更新地區,既已於95年間延長1次,已無再依相關規定展期之適用;另前開劃定之更新地區,部分已逾10年以上,原劃定當時有關都市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設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有否改變,是否重行全面調查評估檢討其範圍,…。」,指出更新地區的推動不能僅以時程獎勵是否足夠作為檢討的主因。
都市更新係以復甦都市機能、提升都市競爭力為主要目標,因此政府劃定之更新地區應具有公益性且為優先推動,而自行劃定單元較屬於環境改善及自地改建,以政府角度而眼其公益性相對較小。然而,兩者主要差異在於時程獎勵、法定同意比例,而不同的法定同意比例僅為可否申請計畫報核之依據,後續仍須由實施者努力取得更多數(甚至百分之百的同意)方能順利推動更新事業。部分更新地區於2012年6月14日後已無容積獎勵誘因,但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卻享有較高的獎勵,恐無法達成政策引導之效果。
劃定更新地區既然為政府引導都市更新發展的重要工具,要如何使其繼續有效作用或有其他的改善方式是北市府當務之急。因此,北市府於2012年起,委託本基金會就已劃定之更新地區研擬後續推動機制,並檢討劃定原則及程序,進行為期一年多的研討,以下將研究成果簡要說明。
劃定更新地區法源採雙軌制,並以老舊窳陋為主因
依更新地區劃定依據,可分為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計畫法體系雙軌推動的劃定方式,相關法令及內容整理如圖1。其中目前依更新條例劃定之更新地區,大多無更新計畫引導,僅少數有透過更新計畫所劃定之更新地區,缺乏因地制宜之規範及整體都市發展考量。
為促進老舊社區再發展與利用,市府陸續於2000年6月26日公告劃定132處、2002年10月28日公告劃定57處、2002年11月19日配合捷運新莊線地下穿越地區公告劃定5處、並配合921、331地震及高氯離子等實際情況迅行劃定14處,依政策目的劃定公辦更新地區,共計220處第一類更新地區,總面積約330多公頃。
另為推動臺北市都市發展,市府陸續於都市計畫擬訂、通盤檢討及個案變更時,分別訂定19處得適用更新條例地區(如市民大道兩側、南港經貿園區週邊街廓…等),總面積約123公頃。就第一類更新地區(市府主動依更新條例劃定者)的分布及大小而言,其中前三期更新地區主要是由區里長建議、著重窳陋地區的重建,但分布零碎且部分地區僅有1,000平方公尺,且無擬定相關更新計畫引導發展,欠缺全市性再生策略。
各更新地區之更新重建執行情形如圖3。其中因災損而迅行劃定災損復救類重建完成約達89%,主要因素可能為建物災損而有急迫性,且政府透過相關法令積極協助、及資金補助等,使迅行劃定之建物更新重建完成比例較高;而整宅、遷建住宅等基地較無申請更新。
圖1.雙軌制更新地區劃定之比較
圖2.已劃定更新地區推動執行概況
更新地區宜有計畫引導與管制,方符合都市更新推動之公益性
都市成長有其年限,臺北市正面臨區域發展不均衡的問題,西區在都市環境、人口結構、產業活動等逐漸衰退,為因應軸線翻轉、舊市區重建、都市風貌之維護與更新等全市性發展需求,都市再生推動應有其整體思維與構想,方能因應不同區域特性而有不同更新推動重點。
並非以單一標準(老舊窳陋)劃定更新地區範圍後,即可推動地區再生及更新。目前辦理都市更新大多是零碎小規模的開發,無法有效串聯開放空間(人行步道)、強化防災系統及交通轉運停車等都市機能,對於整體都市再發展之助益不大。都市更新的推動宜回歸豐富地區生活機能及帶動地區再生之公益性,因此建議應有「全市性都市更新策略」來指導更新地區劃設,應擬訂更新計畫(回歸都市計畫架構及規範)並與重大建設相互引導,透過因地制宜的規範來引導各地區再生,使資源集中及分期分區去逐步推動,提升城市競爭力。
更新地區之再推動宜依近、中、長程規劃
目前臺北市依都市更新條例公告劃定220處第一類更新地區,為數眾多且面積廣闊,在政府資源及人力有限下,宜有近及中、長期之分期規劃,方能有效落實檢討。
一、近期推動目標(2至3年計畫)
(一)建議定期調查、掌握全市更新地區之位置、範圍以及更新推動情形,並以更新地區之各街廓進行評定準則(以「復甦都市機能、公共安全、文化保存及公共衛生等四大面向)的個別檢討,依檢討結果調整更新地區範圍、增加多元推動方式或廢止。
(二)而就推動層面上,因都市更新涉及多面向之事務,考量都市主管機關(更新處)為執行單位,推動上需要市府各局處協助及分工,宜建立市府層級之都市更新跨局處會議(溝通平台)機制,以加快速運用相關政府資源,落實、順利推動更新政策。另外考量公有土地活化之趨勢及重要性,應建構公有土地劃定更新地區之機制。
(三)民眾參與、聽見民眾的聲音是未來更新推動的重點,未來宜於更新規劃到執行的各階段中建置民眾參與之法令位階,並結合社區規劃師制度深入了解民眾需求,使其可更加積極參與。
另外回顧國外相關大規模再開發個案之經驗,本研究建議可積極組織強而有力的專責執行機構(由第三部門、專家學者以及技術顧問等組成執行),去負責執行推動、匯集整合民眾以及相關組織之意見,並研擬不同時期之行動方案。
二、中、長期目標(5至10年計畫)
(一)中、長期制度面上,建議研擬更新綱要計畫或整體更生策略,使都市更新回歸都市計畫層級,並確立明確之都市更新策略,賦予更新計畫於執行過程中的明確位階。
(二)並對各更新地區群組定期通盤檢討,因應地區發展策略或在地特色,擬訂更新計畫及訂定多元的實施方式,進一步修訂、廢止或新劃更新地區範圍。
(三)法制面部分,應依各更新計畫特性及內容訂定相關獎勵及劃定基準,作為因地制宜之引導。
圖3.已劃定更新地區之分期推動架構建議
公有土地應扮演觸媒角色帶動周邊發展
北市府於2012年4月25日修正發布之「臺北市都市更新範圍內公有土地處理原則」規定,公有土地經管機關倘希依該處理原則而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或配合中央及本府重大政策及建設劃定更新地區時,應發揮促進地區再生之角色及具有公益性。而現行部分公有土地經管機關僅考量其土地單純、財務最大化而要求劃定更新地區,就公益性及更新範圍合理性部分實有待強化。因此市府希望透過本研究釐清、分析不同管理機關之處理程序,使能達成促進地區再生之目的。
一、公有土地提案劃定地區之原則架構建議
(一)積極參與主導:公辦更新。
位於都市亮點重點地區,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積極配合地方主管機關之更新計畫,進行相關更新事業之辦理。
非位於主要更新策略地區之公有土地,其管理機關提出土地再利用計畫時,應經主管機關審核,符合一定之要件,始能劃定更新地區。
(二)回歸市場面:參與更新、自行處分或改建。
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主動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劃定更新單元,委託或同意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之方式辦理更新;或參與民間都市更新案。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依公用或非公用之性質,分別以促進民間參或公共建設法、採購法及標售、設定地上權等方式自行處分、改建。
圖4.公有地活化之開發架構
二、公有土地劃定更新地區之流程建議
針對管有公有土地之更新利用方式研擬先期規劃,透過跨局處都市更新協調會議進行檢視該更新計畫之範圍可行性、環境貢獻性、實施方式、推動主體、實質再發展內容、主管機關相關部門計畫配合等內容之合理性,市府確認政策內容後再予協助劃定更新地區與否,針對位於重要區位或有鄰地居民有意願時,應舉辦說明會,聽取意見後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後續才辦理自行實施更新事業或進行公開徵求實施者之相關作業。
圖5.公有土地劃定更新地區建議流程
提醒
本研究所提之架構、建議方向、策略手法…等內容僅供主管機關處理相關議題之參考與思考,未來實際推動策略及政策方向仍以主管機關公告內容為準。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61期)
北市府於2012年4月25日修正發布之「臺北市都市更新範圍內公有土地處理原則」規定,公有土地經管機關倘希依該處理原則而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或配合中央及本府重大政策及建設劃定更新地區時,應發揮促進地區再生之角色及具有公益性。而現行部分公有土地經管機關僅考量其土地單純、財務最大化而要求劃定更新地區,就公益性及更新範圍合理性部分實有待強化。因此市府希望透過本研究釐清、分析不同管理機關之處理程序,使能達成促進地區再生之目的。
一、公有土地提案劃定地區之原則架構建議
(一)積極參與主導:公辦更新。
位於都市亮點重點地區,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積極配合地方主管機關之更新計畫,進行相關更新事業之辦理。
非位於主要更新策略地區之公有土地,其管理機關提出土地再利用計畫時,應經主管機關審核,符合一定之要件,始能劃定更新地區。
(二)回歸市場面:參與更新、自行處分或改建。
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主動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劃定更新單元,委託或同意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之方式辦理更新;或參與民間都市更新案。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依公用或非公用之性質,分別以促進民間參或公共建設法、採購法及標售、設定地上權等方式自行處分、改建。
圖4.公有地活化之開發架構
二、公有土地劃定更新地區之流程建議
針對管有公有土地之更新利用方式研擬先期規劃,透過跨局處都市更新協調會議進行檢視該更新計畫之範圍可行性、環境貢獻性、實施方式、推動主體、實質再發展內容、主管機關相關部門計畫配合等內容之合理性,市府確認政策內容後再予協助劃定更新地區與否,針對位於重要區位或有鄰地居民有意願時,應舉辦說明會,聽取意見後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後續才辦理自行實施更新事業或進行公開徵求實施者之相關作業。
圖5.公有土地劃定更新地區建議流程
提醒
本研究所提之架構、建議方向、策略手法…等內容僅供主管機關處理相關議題之參考與思考,未來實際推動策略及政策方向仍以主管機關公告內容為準。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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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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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人
- 業務研展部主任
麥怡安
更新事業部
資深規劃師 謝志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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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都市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