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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修正通過

積極推動都市更新,台北市政府再釋政策利多
 
台北市於90年4月20日公告實施「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實施四年來劃定205處更新地區,面積319公頃,核准更新事業概要共89件、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含權利變換計畫)21件。為補充、修訂實際之需要,以利更新的推動,於93年9月修正更新自治條例提送市政會議,於94年7月6日市議會通過,並授權台北市政府自行訂定「台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及「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於7月28日通過市府法規會審議通過。

本次修正方向主要為:強化容積獎勵誘因、放寬原建蔽更新、放寬更新辦理門檻限制、增訂整建維護相關規範、協助整宅更新改建、補充相關執行工作的規範等。其中強化容積誘因包括時程獎勵放寬,增列一年及二年內申請,給予法定容積7%及6%獎勵;富有地方特色設計之獎勵提高為6%:鼓勵大規模基地更新,容獎放寬至12%;舊違建戶處理獎勵上限放寬至25%;新增協助整建維護更新基地附近市有建物獎勵上限10%;並取消各項獎勵因素間的平衡限制,使更新容積獎勵評定基準更具彈性,能因地制宜。另更新單元若位於住宅區、商1或商2使用分區,實施者得選擇以原建蔽率,且容積獎勵上限為原容積+15%法定容積辦理更新,但必須在自治條例修正施行起15年內提出申請。

放寬辦理更新之基地限制,包括政府主動劃定更新地區中,面積500㎡以上,經委員會審議後得以辦理;另更新單元得以跨街廓辦理整體開發。為加速災後重建,災損建築物在經所有權人及面積8/10同意後,得以原建物所在基地辦理更新。另放寬自行劃定更新地區(單元)之評估標準,包括放寬建物使用年限、放寬重大建設附近200公尺距離內得以列入評估指標、增訂基地面積2000㎡以上對都市景觀美化及提昇生活環境品質有助益者,得以納入指標、並為鼓勵四層以上之公寓改建,增訂四樓以上建物無設置電梯,且法定停車位數低於戶數1/2以下可以列入更新指標。

為鼓勵以整建維護辦理更新,增訂市府得以另行訂定整建維護實施辦法,且整建維護基地,得不受相關更新單元規模限制。為利舊有建築物設置必要之設施(備)如電梯等,以整建方式辦理者,可以不受現行容積率及建蔽率之限制。

在協助整宅更新改建上,除免檢討給予容積獎勵上限的獎勵外,並得以原建蔽辦理,其相關規劃費得申請市府補助,若所有權人為低收入戶,並得以申請住宅利息補貼,且必要時市府得以公辦更新事業,擔任該案實施者。

而補充相關執行推動的規範中,包括增訂變更實施者條件及程序、捐贈公益設施的相關規定及程序、廢巷的相關規定、及更新事業建築執照的法規適用日以計畫公開展覽日為準,並規定必須於公展後兩年內請照,若權變計畫分開報核時,得延長為三年。相關修正條文內容,詳本期報導。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28期)

  • 發布日期
    2005/09/19
  • 發表人
    基金會主任 陳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