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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推出都市更新旗艦計畫

透過「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推動重要政策
 
經建會與內政部於94年11月10~11日在民航局國際會議廳舉行『都市更新策略與亞洲經驗實務研討會』,除說明政府之更新政策外,特別邀請日本、香港、新加坡等六位專家學者作專題演講,並透過會議交流方式集思廣益,以有效凝聚台灣都市更新策略共識,加速我國都市更新之推展。謝長廷院長於開幕致詞時表示,都市更新具有下列意義:

一、都市更新可帶動營建業發展,促進就業與經濟成長。
二、都市更新符合永續發展之世界潮流,將都市中閒置或利用不當之土地重新開發利用,取代城市擴張。
三、都市更新可提升國民生活環境品質,增加居民可使用之公益設施及綠地,並加強社區防災機能。
四、都市更新可以強化城市之國際競爭力。
行政院於94年8月通過「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該方案之主要內容如下:

◎方案目標與任務
一、推動以公有土地為主之都市更新
選定30~50處具有開發潛力且公有土地佔多數之地區,以都市更新方式進行整體規劃與地權整理,在2年內完成地權及地上物處理,第3年招商建築開發,引進民間投資2000億。內政部與經建會已分赴各縣市政府勘查,並於94年11月16日公布50處優先推動更新地區,北、中、南三大都會區皆有不少面積5至10公頃個案上榜,此次營建署公布的50處優先推動更新地區,國有地比例相對較高。

二、輔導推動一般民間辦理之都市更新案
1. 成立單一窗口,建立都市更新審議標準化流程、簡化及聯審機制,縮短民間申辦更新案之時間。
2. 針對自力更新或高公共效益案,提供或協助議定低利資金。
3. 建立更新規劃實施機制,補助或輔導低投資利益老舊住宅社區自力更新 。
4. 提供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之協調服務。
5. 協調地方政府適時依法提供公權力介入,排除少數權利人之阻撓。

推動組織
一、公部門部分
1. 政策小組:由行政院副院長召集,經建會擔任幕僚作業,處理跨部會政策協調事項。2. 推動小組:由經建會與內政部召集有關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負責跨部會事務協調。3. 都市更新專責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成立都市更新任務編組,預計15~17人,負責相關事務之推動。4. 協辦機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協助現住戶拆遷安置及土地權利清理事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助都市計畫調整及地權處理等事項。

二、民間部分
1. 都市更新總顧問:由內政部營建署委託都市更新總顧問,其工作內容包含政策性優先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輔導、提供完善便利之民間單一窗口輔導服務、社區自力更新之輔導服務、都市更新諮詢顧問作業、都市更新E化平台建置等。2. 都市更新服務公司:辦理都市更新地區內都市更新事業前置作業工作,包含事業發起、計畫擬定、權利人整合等工作,俾利後續實質建設之進行。3. 都市更新投資公司:協助募集資金投資都市更新事業,提供更新事業所需開發資金需求。


財源與融資機制
一、推動經費
由行政院國發基金於95 年至98年匡列總額度20億元做為貸款額度,貸款以中央、地方政府、都市更新服務公司及都市更新投資公司為對象,每案最高融資額為2000萬元,融資利率以不超過3%為原則。

二、都市更新周邊公共工程經費
由中央政府編列相關公共建設預算,配合本方案辦理都市更新地區周邊公共工程。

三、更新事業資金
除提供2000億中長期低利貸款予實施者以實施更新事業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通過修正「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放寬申請設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發起人資格條件,由原規定曾管理公募不動產基金市值新台幣500億元經驗放寬為250億元,並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另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修正條文草案,以開發型不動產方式進行不動產證券化,募集後續之建設經費。

四、保證機制
協調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都市更新信用保證,提供民間投資業者保證,並協調銀行提供穩定利率融資,以協助住戶自力更新。

預期成效
一、提高國家資產收益
配合國家資產之經營管理政策,以都市更新手法有效利用低度使用或被占用之公有地,提高國家資產收益,挹注國庫。

二、提振不動產市場及國家經濟成長
帶動營建關連產業成長,擴大乘數效果,提振不動產市場及國家經濟成長。

三、復甦都市機能,創造地區發展新契機
結合更新地區周邊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復甦復甦都市機能,創造地區發展新契機。

四、可量化效益
1. 政府為主之都市更新地區:三年內完成50處,提供就業機會24,320人,引進民間投資,提高經濟產值2,270億元。2. 民間為主之都市更新地區:三年內完成70處,提供就業機會109,814人,引進民間投資,提高經濟產值3,402億元。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29期)  

  • 發布日期
    2006/01/19
  • 發表人
    基金會副主任 張志湧
  • 關鍵字 都市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