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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務實改善都更問題,建構全面都更量能

內政部部務會報本(5)月4日討論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將儘速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內政部強調,為提升國人整體居住環境品質,內政部通盤研修「都市更新條例」,從「增強都更信任」、「連結都市計畫」、「精進爭議處理」、「簡明都更程序」、「強化政府主導」、「協助更新整合」、「擴大金融參與」、「保障民眾權益」8大面向通盤檢討,以加速都市更新推動,提升民眾對都更的信任。 

內政部指出,臺灣屋齡30年以上老屋有384萬戶,10年後屋齡30年以上老屋將增加至596.9萬戶,20年後增至739.7萬戶,且我國大多數老舊建築物防災、抗震等能力不足,可見都市更新有龐大的潛在需求,且具迫切性,對人民的居住安全、居住品質、都市競爭力及產業經濟發展都有重大意義。「都市更新條例」於88年立法以來,雖歷經8次修正,但實務上面臨公私部門都更量能不足、民眾錯誤期待、公權力未彰顯、審議程序冗長、弱勢戶需協助、違憲條文待解等議題,無法全方位推展,亟需透過本條例的全面修訂,方能有效解決。 

內政部表示,這次「都市更新條例」的全面性修正,務實面對及合理調整社會所關注之議題,及落實加速推動都市更新的政策方向,目的在於透過相關執行機制的改進,讓都市更新推動更為順暢。如在「增強都更信任」方面,將明確化容積獎勵標準,由中央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並擴大賦稅減免範圍;及修正權利價值鑑價規定,由現行實施者選定3家鑑價機構查估,修正為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選定,以確保鑑價的公正性。 

在「連結都市計畫」部分,增訂更新地區劃定應併同提出都市更新計畫;更新單元劃定基準須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在「精進爭議處理」方面,將強化落實程序正義,增訂主管機關於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除已無爭議者外,皆應舉辦聽證;以及改進代為拆遷機制,明定實施者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時,主管機關應先進行調處,不服調處結果也可提起行政救濟。 

在「簡明都更程序」部分,將落實程序簡化,如經全體同意者,可簡化相關作業,並擴大得採簡易變更程序的適用範圍。另「強化政府主導」,增訂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構)可公開評選民間都更事業機構實施都更,各級主管機關也可設置專責法人機構協助都更推動,以擴大政府主導都更能量。 

在「協助更新整合」方面,將適度提高同意門檻,明定危險建築物得迅行劃定為更新地區。同時「擴大金融參與」,提高都更之財務可行性,新增得以都市更新基金提供實施經費信用保證機制,放寬銀行法對都更建築融資上限之限制,並強制都更實施者及出資者應將所需資金以信託方式專款專用,以降低實施風險。另在「保障民眾權益」部分,將加強經濟或社會弱勢戶安置及法律扶助協助措施。 

內政部最後也提到,「都市更新條例」距離前次修訂已超過6年,在這段期間內,內政部一直不斷廣泛地與各領域專業者溝通,雖仍有部分爭議未能完全達成共識,但經過深度討論及折衷各種意見後,終能提出這次的修正版本,希望可以獲得各界支持。本條例後續將進入行政院與立法院的審議程序,內政部將持續聆聽並彙集更多建議方案,使都市更新更能有效落實推動。

附件、「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修法重點

主要面向 修法重點說明
一、增強都更信任
(一)容積獎勵標準明確化:
  1. 由中央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
  2. 位於迅行或策略性更新地區之更新案,授權地方政府另定適度提高建蔽率及建築高度之標準。
(二)擴大賦稅減免範圍:
  1. 增加更新前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分配更新後之建築物,其房屋稅得減半徵收至第一次移轉前為止,並以十年為限。
  2. 增加因協議合建移轉土地予實施者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得減徵40%。
(三)修正權利價值鑑價規定:由現行實施者選定3家鑑價機構查估,修正為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選定,無法共同選定時,則其中一家自主管機關建立之名單中公開、隨機選定,以確保鑑價的公正性。
二、連結都市計畫 (一)增訂更新地區劃定應併同提出都市更新計畫,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二)更新單元劃定基準須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精進爭議處理
(一)落實程序正義:
  1. 明定事業概要須經更新審議會實質審議通過,始得核准。
  2. 增訂主管機關於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除已無爭議者外,應舉辦聽證。
(二)給予撤回同意書之機會:除現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前,權利人得主張撤銷同意書外,增加個案於審議有重大調整得重行公展,權利人有再一次表達撤銷同意書之機會。
(三)取消代為徵收機制:刪除得由實施者申請主管機關徵收不同意戶後讓售予實施者之規定,以保障民眾權益。 
(四)精進代為拆遷機制:明定實施者請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時,主管機關應先進行調處之程序,及不服主管機關調處結果得提起行政救濟之機制,以有效推展更新事業進行。 
(五)改進權變拆遷及預售機制:明定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案,如未經所有權人同意實施者代為拆除,或建築物未全數拆除即辦理預售,處以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簡明都更程序 (一)明定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者,得免聽證。
(二)全體同意者,得簡化作業程序,並擴大得採簡易變更程序之適用範圍。
五、強化政府主導
(一)擴大政府主導都更能量:
  1. 增訂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構)均得公開評選民間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2.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設專責法人機構,協助推動都市更新業務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二)建立完備之公開評選民間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都市更新之機制。
(三)課予政府主導大規模公地更新的責任:增訂大面積、高比例之公有土地,原則上應由政府主導更新開發,以維護公產權益。
六、協助更新整合
(一)適度提高同意門檻:
  1. 提高事業概要同意門檻:所有權人數及面積之同意由現行1/10,提高至1/2。
  2. 提高事業計畫及增訂權利變換計畫同意門檻:依劃定原因之急迫性及必要性,適度提高所有權人數及面積之同意門檻,最高到4/5。
(二)協助危險建築物更新:明定危險建築物得由主管機關迅行劃定為更新地區,以協助民眾加速重建。
七、擴大金融參與
(一)提高財務可行性:
  1. 新增得以都市更新基金提供實施經費信用保證機制。
  2. 明定金融機構對於都市更新之放款,不受銀行法有關建築融資放款額度之限制。
(二)強制資金信託:增訂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時,實施者及出資者,應將所需資金以信託方式專款專用,以降低實施風險。
八、保障民眾權益 加強弱勢戶協助措施,明定經濟或社會弱勢戶,因更新致無屋可居住者,應由政府透過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之協助;對於無資力者,應主動協助申(聲)請法律扶助。

單位主管:王武聰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658
發稿單位:都市更新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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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17/05/10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