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18條及臺中縣政府90.05.11府工建字第131757號函,本案得依原建築容積0.3倍範圍內申請容積獎勵,另外基地新增部分面積以法定容積核計。本案可爭取之容積上限為9874.23 ㎡,實際設計之容積為9409.92㎡
項目
面積(m2)
百分比(%)
說明
△F1以原容積高於法定容積部份核計之獎勵
1241
21.37%
△F2居住面積不及當地水準獎勵
1121.92
19.32%
△F3更新時程獎勵
△F4考量地區環境狀況獎勵
△F5更新地區規劃設計獎勵
△F6處理違建戶之樓地板面積獎勵
申請容積獎勵總計:
2362.92
40.69%
其他容積獎勵:
容積移轉:
總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