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版】
本案合計申請都市更新獎勵42.65%,停車獎勵10.57%,獎勵內容如下表說明。
本案基地於民國91年10月28日公告為「永吉路、忠孝東路西北側更新地區」,又依據臺北市政府95年6月15日府都新字第09530457300號公告,本案申請實施更新容積獎勵之「一定時程」延長自公告日起算6年。本案符合「一定時程」內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定,申請給予法定容積5%之更新時程獎勵。
△F5-1建築設計與鄰近地區建築物相互調和、無障礙環境及都市防災
本案設計時配合鄰近地區建築物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人行步道進行整體設計,估計約可申請基準容積8.00%之都更容積獎勵,獎勵面積為1,135.50㎡。
△F5-3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
本更新單元為配合基地周遭相鄰街廓整體考量,擬於基地臨永吉路及永吉路553巷留設6公尺之人行步道。總留設之人行步道面積為513.18㎡,約佔法定容積3.62%。
ΔF5-5更新單元規模
本更新單元規模為5,673㎡,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更新單元面積(未含公共設施)超過5,000㎡未達8,000㎡之級距,其5,000㎡部分以法定容積6%核計,每增加100㎡,另給予法定容積0.2%,可申請7.20%之獎勵容積,約1,021.95㎡。
△F5-6綠建築標章之建築設計
本案建築規劃設計符合綠建築標章黃金級要求,故擬申請綠建築黃金級獎勵8.00%容積獎勵,獎勵面積為1,135.50㎡。
本案更新單元內舊違章建築戶共25戶,皆屬民國77年8月1日以前興建,經實際測量結果,本更新單元內符合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總樓地板面積計為2,432.65㎡。後續皆採現地安置方式辦理,惟部分戶別因門牌相同,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規定,相同門牌每戶僅能申請安置獎勵以96㎡為上限,故本案舊違章建築戶擬申請安置面積為1,538.49㎡,占法定容積之10.84%。
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辦理之建築容積申請△F1、△F2、△F3、△F5、△F6之容積獎勵,加總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0.5倍。本案合計申請容積獎勵共6,054.31㎡,未超過上限7,096.88 ㎡ ,符合規定。
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建築容積獎勵
有鑑於更新單元周邊停車位不足,本案擬依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爭取增設停車獎勵,更新後將獎勵車位設置於地下室1層至地下2層,合計申請100部獎勵停車位,獎勵容積為1,500.00㎡,約佔法定容積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