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8條規定,得以不超過該基地原建築容積之零點三倍,予以容積獎勵。故本案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共計75%。
項目
面積(m2)
百分比(%)
說明
△F1以原容積高於法定容積部份核計之獎勵
3259.17
35.00%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另以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災區建築物因震災重建而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規定者,得不超過該建築基地原建築容積之零點三倍,予以容積獎勵。
△F2居住面積不及當地水準獎勵
△F3更新時程獎勵
3689.57
40.00%
依據臺北市政府91年5月10日北市法二字第09130340700號函之說明三,「依貴局來函之說明可知,於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情況下,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目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容積之規定(△F3),並未比「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不超過該建築基地原建築容積之零點三倍之容積獎勵更優惠,則當然優先適用九二一震災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此本案△F3不受法定容積5%之限制,共申請3,689.57㎡,占法定容積40%。
△F4考量地區環境狀況獎勵
△F5更新地區規劃設計獎勵
△F6處理違建戶之樓地板面積獎勵
其他容積獎勵:
容積移轉:
總計:
6948.74
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