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屬921受災大樓,得適用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8條規定,獎勵容積得為原建築容積之30﹪。本案申請之容積獎勵額度及項目,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6條等相關規定及檢討,申請法定容積28.41%之獎勵,獎勵後總容積達7,905.131平方公尺。
項目
面積(m2)
百分比(%)
說明
△F1以原容積高於法定容積部份核計之獎勵
△F2居住面積不及當地水準獎勵
△F4考量地區環境狀況獎勵
△F5更新地區規劃設計獎勵
△F6處理違建戶之樓地板面積獎勵
申請容積獎勵總計:
1749.13
28.41%
本案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8條,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6條相關規定,依法申請容積獎勵。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另以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災區建築物因震災重建而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規定者,得不超過該建築基地原建築容積之零點三倍,予以容積獎勵。
其他容積獎勵:
容積移轉:
總計:
1749.13
2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