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921震損建物,依「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依原容積之1.3倍興建。
項目
面積(m2)
百分比(%)
說明
△F1以原容積高於法定容積部份核計之獎勵
6082.99
51.46%
原建築容積為17,904.15㎡,法定容積為11,821.16,本項獎勵面積為17,904.15㎡(原建築容積)11,821.16(法定容積)= 6,082.99㎡
△F2居住面積不及當地水準獎勵
△F3更新時程獎勵
5371.25
52.58%
依據臺北市政府91年5月10日北市法二字第○九一三○三四○七○○號函之說明三,略以「…本件依 貴局來函之說明可知,於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情況下,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目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容積之規定(△F3),並未比「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得不超過該建築基地原建築容積之零點三倍之容積獎勵更優惠,則當然優先適用九二一震災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F4考量地區環境狀況獎勵
△F5更新地區規劃設計獎勵
△F6處理違建戶之樓地板面積獎勵
申請容積獎勵總計:
11454.24
104.04%
本案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8條,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6條相關規定,依法申請容積獎勵。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另以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災區建築物因震災重建而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規定者,得不超過該建築基地原建築容積之零點三倍,予以容積獎勵。
其他容積獎勵:
容積移轉:
總計:
11454.24
1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