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版]
本案申請都更獎勵38.78%,增設停車空間獎勵等項目16.25%,合計申請獎勵55.03%。
本案更新單元位於依臺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09800325400號函於民國98年3月4日公告為更新單元,並於99年3月2日申請事業概要報核,另於99年11月12日府都新字第09930363300號函核准,本案事業計畫於100年7月29日申請報核,於期限內申請實施更新,給予法定容積7%之容積獎勵。
△F4-2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周邊基地都市計畫公告設施
協助取得本更新單元外112地號及99-1地號等2筆土地,現況已供通行使用,惟產權仍為私人所有,實施者已取得部分所有權人同意並捐贈,詳報告書第拾章,並於核定後捐贈予臺北市政府。其道路用地以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之當期土地公告現值(100年1月)計算之,本案擬申請容積獎勵面積為45.74㎡,佔法定容積1.08%。
△F5-1建築設計與鄰近地區建築物相互調和、無障礙環境及都市防災
本案設計時配合鄰近地區建築物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人行步道進行整體設計,經第217次審議會決議,考量本案建築量體較高,酌予給予法定容積5.00%之都更容積獎勵。
△F5-3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
本更新單元之人行步道留設,擬於基地東側留設3.64M騎樓;北側、南側臨計畫道路側留設2至5.5米無遮簷人行道,留設面積共計為 562.50 ㎡,可爭取法定容積13.25%之獎勵容積。
△F5-6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
本更新單元採黃金級綠建築設計,擬申請8%容積獎勵,共計339.66㎡。
本更新單元依門牌編釘證明共計有2戶舊違章建築戶,擬採現地安置,現地安置戶可申請獎勵面積為188.90㎡,合計申請容積獎勵為法定容積之4.45%。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3條規定,保存歷史古蹟建物、規劃設計、綠建築、更新時程、規模、處理舊違章建築戶、樓地板面積不及當地居住平均水準等項目之總申請獎勵容積,不得超過該建築基地1.5倍之法定容積。本案獎勵後容積上限檢討F=5,846.30 ㎡ < 6,368.63㎡,符合規定。本案另申請△F4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獎勵,申請額度45.47㎡。
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建築容積獎勵
依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第5點規定,每增設一部獎勵停車位可獲取15㎡之獎勵容積,本案依第217次審議會決議後,同意給予46個獎勵停車位,獎勵面積為690.00㎡(16.25%)之獎勵額度,惟本案併同其他相關意見修正後,本案可設置47個獎勵停車位,惟申請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之獎勵額度維持690.00㎡(16.25%)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