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申請都市更新獎勵合計為35.82%,獎勵內容如下表說明。
本案基地於89年6月26日公告之大同區「靜修女中附近更新地區」,又依據臺北市政府95年6月15日府都新字第09530457300號公告,本案申請實施更新容積獎勵之「一定時程」延長自公告日起算6年。本案符合「一定時程」內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定,申請給予法定容積5%之更新時程獎勵。
另依103年10月21日府都新字第10332131900號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177次會議紀錄決議,新增同小段689、690、691、692、693、697及698地號等7筆土地,土地面積為440.00㎡,此部分無計入時程獎勵。
△F5-1建築設計與鄰近地區建築物相互調和、無障礙環境及都市防災
本案設計時配合鄰近地區建築物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人行步道進行整體設計,估計約可申請基準容積6%之都更容積獎勵,獎勵面積為1,244.43㎡。
△F5-3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
本更新單元為配合基地周遭相鄰街廓整體考量,總留設之人行步道面積為560.14㎡,約佔法定容積2.70%。
ΔF5-5更新單元規模
本更新單元規模為3,703.67㎡,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三千平方公尺部分以法定容積之3%核計,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法定容積之千分之一,預估可申請基準容積3.70%之容積獎勵約767.40㎡。 △F5-6綠建築標章之建築設計
本案建築規劃設計符合綠建築標章黃金級要求,故擬申請綠建築黃金級獎勵8.00%容積獎勵,獎勵面積為1,659.24㎡。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3條規定,依第6條至第12條規定給予獎勵後之建築容積,及其他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之辦理,經地方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給予獎勵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本案評估無原容積高於法定容積之情形,故以法定容積1.5倍為上限,經檢討,本案可申請都更容積獎勵值為7,428.39,允建容積28,168.94㎡,小於上限31,110.83㎡,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