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29.44%、開放空間容積獎勵11.00%,申請容積獎勵總計40.44%
△F5-1建築設計與鄰近地區建築物相互調和、無障礙環境及都市防災
本案建築規劃將朝向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設計方向,擬申請法定容積6.74%獎勵,獎勵面積為1,528.07平方公尺。
△F5-3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
於更新單元東、西側留設2M以上無遮簷人行步道與騎樓,留設面積總計457.80平方公尺,申請2.02%容積獎勵。
△F5-5更新基地規模
本案基地面積達4,797平方公尺,依規定可申請法定容積4.70%之獎勵,獎勵面積為1,360.31平方公尺
△F5-6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
本案建築設計以綠建築規劃,達到黃金級綠建築之標準,擬申請法定容積之8%,獎勵面積為316.14平方公尺。
1.本案獎勵上限為獎勵後建築容積,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1.5倍。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共計29.44%,包含(1)更新時程7.00%(2)協助開闢公共設施1.01%(3)建築規劃設計21.43%
2.申請開放空間獎勵11.00%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與廣場式開放空間獎勵
基地西北側留設一廣場式開放空間,面積為906.93平方公尺,以及於基地東北側設計帶狀式開放空間,留設面積為280.69平方公尺,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0條規定,容積率之放寬計算,故本案申請開放空間獎勵面積為2,493.91平方公尺,為法定容積之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