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 2495.25 ㎡(20.21%)及容積移轉 3,704.40 ㎡(30%),合計為6,199.65㎡,約佔法定容積50.21%,業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公告,獎勵內容如表說明。
本更新單元位於臺北市政府於民國102 年1 月11 日經臺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10132131300號)公告發布實施之「劃定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三小段812-2地號等15筆土地為更新單元」,故依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7條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19條之規定,本事業計畫於102年6月30日申請報核,故依法可申請法定容積7%之獎勵容積。
△F5-1建築設計與鄰近地區建築物相互調和、無障礙環境及都市防災
本案設計時配合鄰近地區建築物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人行步道進行整體設計,估計約可申請基準容積6%之都更容積獎勵,獎勵面積為743.57㎡。
△F5-3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
本案之人行步道留設為配合基地周遭相鄰街廓交通及消防考量,申請容積獎勵面積為613.42㎡,可爭取容積獎勵4.95%。 △F6綠建築標章之建築設計
依據內政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8 條及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規定,以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佈都市更新案實施者申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獎勵容積之辦理流程,本案擬規劃綠建築指標以取得綠建築標章,並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因此可爭取獎勵法定基準容積之6%,獎勵面積為743.57㎡。
依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3條規定及《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辦理之建築容積申請,除協助開闢公共設施(△F4-2協助開闢都市計畫道路)或公益設施外,其獎勵後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5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0.3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本案獎勵後容積上限檢討F=14,843.25㎡< 18,522.00㎡,符合規定。
本案更新單元內基地擬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規定申請容積移轉,本案擬辦理容積移轉之額度為3,704.40㎡,約法定基準容積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