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申請都市更新獎勵2,903.97㎡(44.88%),容積移轉3,234.85㎡(50.00%),合計94.88%獎勵內容如下表說明。
本更新單元位於民國102年7月17日府都新字第10230664000號函「臺北市士林區百齡段五小段395-2地號等27筆土地為更新單元」範圍內,本案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於單元核准一年內申請事業計畫報核,可爭取法定容積7%之時程獎勵,計為452.88㎡。
本案擬取得更新單元外道路用地並捐贈,該用地已開闢完畢,且道路用地上無其他地上物,故△F4-2僅計算道路用地取得成本。本案捐贈面積為180.00㎡,依民國102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取得成本合計為32,580,000元,本案平均銷售淨利為186,511元/㎡,經計算△F4-2可爭取之獎勵大於上限15%,本案以獎勵上限3.24%提列,即209.62㎡。
△F5-1建築設計與鄰近地區建築物相互調和、無障礙環境及都市防災
本案設計時配合鄰近地區建築物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人行步道進行整體設計,經審議會同意給予基準容積8.00%之都更容積獎勵,獎勵面積為517.58㎡。
△F5-3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
本更新單元為配合基地周遭相鄰街廓整體考量,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總留設之人行步道面積為555.33㎡。 △F5-6綠建築標章之建築設計
本案建築規劃設計符合綠建築標章銀級要求,故擬申請綠建築銀級獎勵6.00%容積獎勵,獎勵面積為388.18㎡。
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9條規定及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辦理之建築容積申請,其獎勵後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1.5倍。
經評估本案無原容高於法定容積之情形,故以法定容積1.5倍為上限,經檢討,本案總申請獎勵值為9,373.67㎡(含容積移轉),小於上限9,704.55㎡,符合規定。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30%為原則。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40%。」,另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7條規定「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40%為原則。但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50%」。
容積移入上限=6,469.70㎡×50%=3,234.85㎡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3,234.85㎡,容積移轉總額度為法定容積50%。接受基地同更新單元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