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申請獎勵項目計有(1)原容高於法容12.90%(2)時程獎勵4.68%(3)協助開闢都市計畫道路7.75%(4)建築設計與鄰近地區建築物相互調和、無障礙環境及都市防災10%(5)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10.07%(6)銀級綠建築獎勵6.00%等項目(7)處理占有他人土地舊違章獎勵10.99%,合計申請都市更新獎勵62.40%;本案可申請容積獎勵超過上限,經檢討後可申請58.42%獎勵,內容如下表說明。
本案合法建築物坐落基地面積為414.00㎡,乘以容積率300%後,法定容積為1,242.00㎡,另合法建築物更新前使用容積為1968.96㎡,經計算,高於法定容積部分共726.96㎡,佔法定容積約12.90%。
大基地:於98年12月30日經臺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09805205900號函公告「劃定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四小段44地號等24筆土地為更新單元」,於103年2月14日申請報核,故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申請法定容積5%之獎勵容積;其中街廓南側範圍467.35㎡為104年4月24日經第199次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決議新增,與原範圍一同申請法定容積5%之獎勵容積,總計為264.01㎡。
小基地:本案小基地面積158.58㎡,皆為第三種住宅區,本區無時程獎勵。
本案將協助興闢周邊計畫道路,共計有12筆道路用地,其中7筆私有道路用地將捐贈給臺北市政府,並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五條規定: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其產權登記為公有者,或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以推展都市更新業務者,得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之獎勵容積=(協助開闢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所需工程費+土地取得費用+拆遷安置經費+管理維護經費)× 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之獎勵容積=捐贈金額 × 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前項土地取得費用,以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
△F5-1建築設計與鄰近地區建築物相互調和、無障礙環境及都市防災
本案設計時將配合考量建築量體及色彩與環境調和,預計可爭取獎勵法定基準容積之10.00%,申請容積獎勵面積為563.71㎡。
△F5-3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
本案為配合基地周遭相鄰街廓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申請獎勵面積為 567.83 ㎡,約占法定容積10.07%。 △F5-6綠建築標章之建築設計
本案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銀級設計,預計可爭取法定基準容積之6.00%,申請容積獎勵面積為 338.22 ㎡。
本案大基地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現地安置面積為490.92㎡(不含雨棚、平陽台),另加上現金補償之面積97.03㎡;小基地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現地安置面積為51.34㎡(不含雨棚、平陽台)。
依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辦理之建築容積申請,其獎勵後建築容積,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1.5倍或0.3倍之法定容積在加其建築容積。本案可申請容積獎勵超過上限,經檢討後大基地以可申請上限為3,118.69㎡;小基地以實際申請178.40㎡,合計本案可建築容積為9,154.45㎡ > 8,934.16㎡,本案可申請容積獎勵超過上限,經檢討後大基地以可申請上限為3,118.69㎡;小基地以實際申請17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