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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區木柵路公辦更新案

老舊公寓社區結合捷運出口之公辦更新案

  • 年  期:甲預計2028年完工,乙預計2024核定
  • 目前進度:施工
  • 地  址:臺北市市文山區木柵路二段及木柵路二段138巷

基地位於木柵路二段公車總站東側,面積約0.8公頃,74%為公有土地,東北側為屋齡逾50年4層樓老舊公寓及佔用公有土地之舊違章建物,南側土地則雜草叢生長年閒置低度利用,故有迫切更新之必要。
本案屬公辦更新案,政府主辦單位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經2010年1月評選由將捷股份有限公司成為本公辦案的實施者,實施者並於2010年7月22日將本案事業計畫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報核,現已順利於2019年1月31日核定公告。

因應捷運施工,本案權利變換計畫一重建區段分期進行,本案共劃分為兩個重建區段。甲區段包含A1及B基地、乙區段為A2基地(捷運基地)。
1.甲區段權利變換計畫於2019年6月28日申請報核,並於2021年4月15日核定。
2.乙區段權利變換計畫於2020年9月11日申請報核,並於2023年12月21日核定。

本案更新後將規劃大量開放空間、景觀聯通道、無障礙設施、處理佔有他人土地舊違章戶及配合市府政策規劃公宅。

【核定版】
本案申請獎勵項目計有(1)原容積高於法定容積:A1基地3.4%(2)時程獎勵:A1、B、A2基地皆為7%(3)建築設計與鄰近地區建築物相互調和、無障礙環境及都市防災:A1、B、A2基地皆為10%(4)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A1基地11.34%、B基地9.63%、A2基地17.14%(5)更新單元規模獎勵:A1、B、A2基地皆為12.30%(6)銀級綠建築獎勵:A1、B、A2基地皆為6%(7)處理違建戶獎勵:A1基地0.63%、B基地15.69%、A2基地0%等項目,說明如下表。

項目
面積(m2)
百分比(%)
說明
△F1以原容積高於法定容積部份核計之獎勵
A1:363.78
A2:0
B:0
A1:3.40%
A2:0
B:0

A1基地:申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原建築容積認定,經檢討本案得申請之原容積高於法定容積部分獎勵面積為363.78㎡,為法定容積之3.40%。
A2基地及B基地則無原容積高於法定容積之情形。

△F2居住面積不及當地水準獎勵

△F3更新時程獎勵
A1:748.10
A2:157.50
B:381.94
A1:7.00%
A2:7.00%
B:7.00%

本更新單元已於98年7月29日經臺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劃定更新地區之公告。本案另於99年7月22日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故本案依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7條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19條之規定,爭取法定容積之7%獎勵。

△F4考量地區環境狀況獎勵

△F5更新地區規劃設計獎勵
A1:4236.16
A2:1022.47
B:2069.34
A1:39.64%
A2:45.44%
B:37.93%

△F5-1建築設計與鄰近地區建築物相互調和、無障礙環境及都市防災

本案設計時配合鄰近地區建築物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人行步道進行整體設計,可申請獎勵為:A1基地1068.72㎡(10.00%)、A2基地225.00㎡(10.00%)、B基地545.63㎡(10.00%)。

△F5-3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

本更新單元之人行步道留設,擬於鄰計畫道路皆設置4公尺以上人行步道,申請獎勵為:A1基地1211.69㎡(11.34%)、A2基地385.72㎡(17.14%)、B基地525.21㎡(9.63%)。

ΔF5-5更新單元規模

本更新單元面積共計8,176㎡,依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第二條規定,可爭取獎勵容積為:A1基地1314.52㎡(12.30%)、A2基地276.75㎡(12.30%)、B基地671.12㎡(12.30%)。

△F5-6綠建築標章之建築設計

本案建築規劃設計符合綠建築標章黃金級要求,申請綠建築黃金級,可爭取獎勵容積為:A1基地641.23㎡(6.00%)、A2基地135.00㎡(6.00%)、B基地327.38㎡(6.00%)。

△F6處理違建戶之樓地板面積獎勵
A1:67.55
A2:0
B:855.89
A1:0.63%
A2:0%
B:15.69%

本案更新單元內舊違章建築戶共13戶,皆屬民國77年8月1日以前興建,經實際測量結果,本更新單元內符合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總樓地板面積計為2065.36㎡,本案以現地安置方式辦理,每戶安置面積上限為96㎡,申請容積獎勵為:A1基地:67.55㎡(0.63%)、A2基地:0㎡(0%)、B基地:855.89㎡(15.69%)。

申請容積獎勵總計:
A1:5343.59
B:2728.13
A2:1125.00
A1:50.00%
B:50.00%
A2:50.00%

依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3條規定,依該辦法第6條至第12條規定給予獎勵後之建築容積,及其他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之辦理經地方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給予獎勵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5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基地0.3倍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各宗基地申請容積獎勵上限分別為:A1基地:5343.59㎡(50.00%)、B基地:2728.13㎡(50.00%)、A2基地:1125.00㎡(50.00%)

其他容積獎勵:
A1:2235.31
B:601.75
A2:241.89
A1:20.92%
B:11.03%
A2:10.75%

老舊公寓專案計畫增額容積獎勵

原則一、公共設施補充原則

就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高於法定評定基準者給予獎勵,本案申請獎勵為:A1:1083.12㎡(10.14%)、B:110.68㎡(2.03%)、A2:39.39㎡(1.75%)

原則二、適當規模住宅誘導原則

本案提供合適規模住宅(18~30坪)及高齡者住宅與居家照顧空間服務設施,申請獎勵為:A1:748.10㎡(7.00%)、B:381.94㎡(7.00%)、A2:112.50㎡(5.00%)。

原則三、環境貢獻度原則

本案考量加強防災機能,透過建築規劃或特殊技術,設置相關雨水貯集及雨水再利用系統,申請獎勵為:A1:213.74㎡(2.00%)、B:109.13㎡(2.00%)、A2:90.00㎡(4.00%)。

原則四、既有容積保障原則

法定容積225%以下,基地範圍內四層樓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得給予容積獎勵,本案申請獎勵為:A1:190.35㎡(1.78%)

容積移轉:

總計:
A1:7578.90
B:3329.88
A2:1366.89
A1:70.92%
B:61.03%
A2:60.75%

依老舊公寓更新專案規定,本專案計畫總容積上限不得超過建築基地2倍法定容積。經檢討本案法定容積及申請之容積獎勵(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值、老舊公寓更新專案容積獎勵)為A1基地:7578.90(70.92%)、B基地:3329.88(61.03%)、A2基地:1366.89(6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