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事業計畫公開展覽版申請都市容積獎勵共1,811.55㎡(31.88%),並申請老舊公寓專案獎勵1,856.15㎡(32.66%);總計容積獎勵共申請3,667.7㎡(64.54%),最終容積獎勵核給仍以審議會審議核定結果為準。
本更新單元為臺北市政府民國104年7月28日公告實施之「臺北市大安區通化段六小段652-2地號等15筆土地為更新單元」,屬於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9條之規定,本案於更新單元公告日1年內申請實施更新,故擬申請法定容積7.00%之獎勵容積。
△F5-1 建築設計與鄰近地區建築物相互調和、無障礙環境及都市防災
本案設計時配合鄰近地區建築物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人行步道進行整體設計,估計約可申請法定容積10.00%之都更容積獎勵。
△F5-3 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
本更新單元之人行步道留設為配合基地周遭相鄰街廓整體考量,擬於臨敦化南路二段265巷及安和路二段規劃留設3.64公尺騎樓、和平東路三段67巷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實際獎勵面積為277.19 ㎡,約法定容積之4.88%。
△F5-6 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
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8條、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規定,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佈都市更新案實施者申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獎勵容積之辦理流程。本案基地擬規劃取得綠建築標章,並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鑽石級」,擬爭取法定容積10.00%之獎勵。
依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3條規定及《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辦理之建築容積申請,除協助開闢公共設施(△F4-2協助開闢都市計畫道路)或公益設施外,其獎勵後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5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0.3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本案都市更新容積允建上限(各該建築基地1.5倍之法定容積)
=法定容積 5,682.79 ㎡×1.5
= 8,524.18 ㎡。
本案都市更新獎勵後建築容積=5,682.79㎡+1,811.55 ㎡
=7,494.34㎡< 8,524.18 ㎡…(OK)符合規定。
老舊公寓專案計畫增額容積獎勵
本案擬申請老舊公寓專案計畫增額獎勵容積項目獎勵容積1,856.15㎡,佔法定容積32.66%。
申請之獎勵項目為「公共設施補充原則 (A)」、「適當規模住宅誘導原則(B)」、「環境貢獻度原則(C)」及既有容積保障原則(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