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停車獎勵13.33%,容積移轉14.87%,都市更新容積獎勵26.44%,核定總計54.64%。
本單元內原有2棟老舊四層公寓(南港區南港段一小段1593~1608建號,計16筆),座落於南港區南港段一小段518及519地號,使照建築基地面積為 770.45 ㎡,法定容積 1,733.51 ㎡;另依使照存根影本(70使字第1407號),經建築師核算檢討簽證後,原容積為 1,752.88 ㎡,高於法定容積,業經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96年3月7日(北都建字第09665017800號函)函覆同意核定。
依91年7月12日府都四字第09115514600號「擬訂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街廓細部計畫案」明訂本案所屬街廓為適用更新地區,其中開發獎勵時程訂定為5年(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申請都市更新事業為準),另依95年4月20日台內營字第0950801769號內政部令,修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七條之獎勵時程為6年,必要時並得延長一次6年,故本案目前得申請法定容積5%之更新獎勵。
本案北側8公尺計畫道路,原應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興闢之,惟本案實施者透過捐贈取得道路用地(509-2、520-5、521-1、522-16及522-17地號等共5筆),計 368.00 平方公尺,擬配合本更新事業由實施者協助興闢,計畫道路整體興闢經費為 368.00 ㎡× 5,000 元/㎡= 1,840,000 元。
容積獎勵面積=計畫道路整體興闢經費÷單位銷售= 1,840,000 元÷ 56,411.04 元/㎡= 32.63 平方公尺
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第86次委員會審議核定為32.76平方公尺,容積獎勵比例為0.34%(以509-2地號等5筆土地計算之)。
F5-1量體及色彩與環境調和
依「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六為限。
F5-3人行步道
本更新單元之人行步道留設為配合基地周遭相鄰街廓整體考量,擬於基地周邊沿街面設置人行步道,基地北側臨8m計畫道路沿街設置淨寬6m人行步道,基地南側臨15m計畫道路沿街設置淨寬5m人行步道,總設置面積為 535.90 ㎡,擬申請獎勵容積面積為 535.90 ㎡。
F5-5更新單元規模
本更新單元之基地總面積達4,300.00㎡,依「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二款,「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面積在3,000.00㎡以上者,其獎勵容積以法定容積3%核計。每增加100㎡,另給予法定容積1‰,最高以法定容積10%為限,本案擬申請4.3%。
本案更新單元內舊違章建築戶共6戶,擬以現金補償方式處理,補償面積依實際測量結果共計823.06平方公尺,協議現金補償金額依規定不低於「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有關規定」之補償標準進行估算,總補償費用 27,536,975 元,擬申請獎勵容積面積為488.15 平方公尺,可爭取法定容積5.05%之獎勵容積 。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第86次委員會審議核定為490.11平方公尺,容積獎勵比例為5.07%。
容積移轉=送出基地面積×接受基地容積率×
(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621.00×225%×59,096.59/57,400.00=1,43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