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會區國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之研究案
本基金會協助國有財產局,研議大面積國有土地掌握都市更新主導權之具體做法,建立國有土地主導都市更新之模式,加速政策推動效率。
研究緣起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經管國有土地數量龐大,為政府積極推動都市更新過程中之要角。財政部於98年1月10日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國有土地面積大於500平方公尺,且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得掌握都市更新主導權,因地制宜,以靈活有彈性之方式進行開發,達到變產置產,永續財源之目的。 研究方法 本案經研究相關法令,包括都市更新條例、採購法和促參法等研究國產局主導更新機制的法令依據與途徑,除擬定招商方式與流程外,並透過實例分析建立國產局主導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之範例。
主導機制-由國產局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 國產局土地若屬於公劃更新地區內,依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函請主管機關同意委託國產局公開評選實施者;而非屬於更新地區則優先以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劃定更新地區,再依前述方式評選實施者。 主導機制-由國產局擔任實施者並評選共同投資人 國有土地更新後有公務需求使用且權屬單純,則國產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函請主管機關同意國產局為實施者,而國產局則公開甄選程序評選共同投資人進行後續都市更新事業。 招商方式-以財政目的為主的更新依「採購法」評審方式甄選實施者 國有土地更新後分回房地主要以自用為主或以處分發揮最大開發效益的財政目的為主的情況下,評選機制以「採購法」中「異質採購最高標」的方式甄選實施者,以滿足公務辦公自用為主的需求或財政目的為主的需求。 招商方式-以公共利益為主的更新依「促參法」評審方式甄選實施者 國有土地更新後強調公益性與外部貢獻度,則甄選實施者時應考量其計畫內容關於公共貢獻度的項目,應待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1修法後,採促參法透過以「綜合評選」並以價格加權法計算總分最高者得標成為實施者。
主導更新招商流程
主導更新招商方式選擇
國外考查實例-大阪大學醫學部現況
國外考查實例-大阪大學醫學部舊址
建立國有土地主導都市更新之模式 透過實例模擬,本會協助建立國有土地主導更新之作業範例及模式,作為國有不動產主導都市更新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