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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新生土地

新生土地的分配,有其政策決策的迫切性

  • 委託年期:1998/05/06
  • 委託機關: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本基金會建議分配新生土地權益價值之基本原則應為:新生土地供籌措鐵路地下化財源為主,其剩餘部份仍歸原地主(台灣省)所有,而籌措財源部份之土地則按中央40%、臺北市60%出資比例分配。
本基金會除自實務面藉由合理財務假設與試算,並考量與各級政府行政程序處理之可行性與方便性,歸納出新生土地之建議分配方案,希有助於政策之確立,俾解決中央、省、市十餘年來之爭議。

辦理目的/緣起

提供新生土地之建議分配方案,有助於未來政策之確立方向
案經民國68年7月19日行政院院會決議,將台北車站及縱貫鐵路林森北路至廣州街路段移入地下,整體工程於民國78年9月如期完工通車。原有地面鐵路用地之各項設施均遷建騰空,產生新生土地,以為都市建設及重塑台北車站為都會區交通轉運中心使用,因其位處市中心之區位及政府鉅額交通建設資本之投入,遂成為中央、省及臺北市政府爭產護產拉鋸的目標。
但經北市府於民國81年經邀集中央、省、市會勘鑑界後,實測發現較原財務計畫所估列的面積總計多出26,459平方公尺,導致該多出面積的歸屬及如何分配之爭議。

工作內容/項目

解決新生土地之爭議並提出公平分配合理原則,有助於未來整體土地開發利用
一、有效解決各方分配爭議:應以公平合理之分配原則,並一併考慮未來開發可能造成之問題,進行全面性之規劃分析。
二、分配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中央、省、市政府雖非私人地主,不以土地開發謀取利益為前題,但對於各辺之受益受害,實代表國民、省民、市民之權益,不可不慎。
三、利於未來整體土地開發利用:必須考量未來台北車站特定區公有土地整體開發之方式,廣場、道路之開發管理方式,華山特區之開發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