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目的/緣起
97年10月15日內政部公告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並參考日本等先進國家,就適合高度發展地區提高容積獎勵上限,誘使民間提出具有開創性之再開發計畫作法,於上開辦法訂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就鐵路、捷運場站、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及其它為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之地區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臺北市政府考量策略性再開發地區指定涉及其高強度發展將對社區環境、公共設施服務水準造成衝擊,應有相關環境衝擊評估,以減少環境衝擊,並以彈性的回饋機制,符合社區需求及落實社會公平,故辦理本研究計畫案。
工作內容/項目
(一)檢討、分析策略性再開發地區政策,建立政府指定之執行機制,引導都市再生。
(二)建立實施者申請指定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之機制,作為後續推動策略地區的協助機制。
(三)建立合理的回饋機制,鼓勵優質成熟的都市再開發。
- 2011/12/16
- 總結報告完成
- 2011/02/09
- 工作計劃書完成
- 2011/01/10
- 期末報告完成
- 2010/07/13
- 第二次座談會
- 2010/04/15
- 第一次座談會
- 2010/01/29
- 期中報告完成
貢獻
本案之短期策略:依個案特性就本市策略性再開發地區政策目標及各目標細項內容,於都市計畫變更書圖中研提容積獎勵項目,提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長期策略:則是將策略性再開發容積獎勵評定指標項目納入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中,且明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上限及其他容積合計上限為基準容積之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