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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臺北市法制檢討

103年都市更新相關法令制度檢討

  • 委託年期:2014
  • 委託機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延續101、102年臺北市都市更新相關法令制度檢討成果並參酌相關研究報告之內容,透過工作會議及專家學者座談會,共同商討目前臺北市所面臨之都市更新現況的議題與對策並提出建言;進一步也將就公劃都市更新地區未來執行操作架構,並就都市更新基金的挹注模式檢討與執行策略,提出強化臺北市都市更新之政策方針。

辦理目的/緣起

公部門在都市更新推動的引導角色以及與民間的互動協同能力成為現今推動政策的關鍵,更受到民間的高度期待。為使都市更新的推動更合乎公益性、民眾期望以及都市發展之實質需求,都市更新計畫的啟動機制以及相關法令如今面臨重大轉折,無論是更新條例或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等,皆須重新檢視並作適宜之修訂。
以都市更新計畫引導地區更新、整合發展構想,規劃優質環境品質為今後都市更新重要政策方向,民間亦對於此計畫體系的建立殷切期待,惟目前實務操作之法令體系中仍缺乏相關考量及經驗,擬配合近期內政部更新條例之修正,以地方治理的觀點出發,思考臺北市都市更新之執行策略與法令應如何調整。故有關現行北市都更自治條例亦有重新檢視及修訂之必要。再者,可供實務性操作的都市更新計畫以及公劃更新地區的制度體系建立,亦為此階段都市更新法令修正與新訂的核心。
為利後續都市更新機制執行及相關法令修訂,擬藉由研擬都市更新計畫以及公劃都市更新地區之運作架構、組織規劃邏輯、財務支持等政策機制,並提出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政策推動的可能性,以作為本府後續修訂法令及政策推動之基礎。

工作內容/項目

一、就目前整體都市更新現況的議題與對策提出建言。並就本市地方自理之觀點,提出強化本市都市更新業務推展政策方針及具體法令修正內容以供內政部作為都市更新條例之修正參考。

二、整理國內外相關都市更新計畫及公劃更新地區等重要實務案例。研擬公劃都市更新地區之檢討、劃定機制,以及後續配合之都市更新計畫啟動、操作程序、組織規劃邏輯、財務支持等制度架構。

三、透過都市更新基金的挹注與合作模式檢討,並研擬可行的財務操作策略,作為今後修訂法令及配合建立都市更新執行機制之參考。

四、舉辦工作會議及座談會

五、總結初步研究結論以及專家學者、交流研討之內容,提出本市公劃更新地區劃定再檢討以及都市更新計畫的啟動、操作、組織規劃以及財務支持,透過都市更新基金之協同運作模式等,並加以法制化,實務操作具體化。

成果

一、公劃更新地區機制
(一)因應中央都市更新條例修法進度未明,更新地區檢討分階段進行
(二)透過都市更新綱領引導地區發展,更新地區劃定應謹慎
(三)公有地申請劃定應考量政策目標,明定檢討流程
(四)居民參與式規劃擬訂更新地區計畫,更新地區與更新地區計畫併同發布
(五)更新地區劃定需考量必要性,透過更新計畫規範公益性
(六)有關更新條例修法將刪除時程獎勵項目之因應對策
1.修訂「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刪除時程獎勵。
2.透過獎勵項目產生差異,建議修訂「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9條,將自劃單元容獎上限限縮並可依規模區分等級;修訂「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區分公劃更新地區與自劃更新單元之各項容獎核算方式,如:人行步道留設、綠建築、規模等。
3.透過更新(地區)計畫規範因地制宜之獎勵項目,建議中央參酌修訂「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第四款,新增「…或依第五條擬訂更新計畫給予因地制宜的獎勵項目」,其上限另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限縮;或可透過自治條例賦予因地制宜獎勵之法源,甚或透過變更細部計畫,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獎勵值。
4.透過都更基金之運用產生差異,建議修訂「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都更基金限於投資、補助公劃地區更新,或基金補助額度應以公劃地區比例較高,產生差異。

二、更新地區計畫規範及範本
(一)明定更新地區計畫研擬原則
更新地區計畫擬訂應掌握「公益性、必要性」、「因地制宜、因案制宜」、「參與式規劃」、「多元價值」、「可行性」、「整體規劃」等六大原則,且「都市設計準則」內容應納為都市更新地區計畫之必要內容。
(二)強化都市設計規範於都市更新計畫之管制效力
都市設計規範在現行都市計畫法已明定,而都市更新條例所規範的都市更新計畫內如有都市設計規範,將涉及法令位階問題;都市更新條例係屬特別法,因此更新計畫所規範之都市設計內容,僅可規範循更新程序之開發行為,如欲管制一般建築開發行為,則需透過細部計畫限縮。
(三)強化參與式規劃更新地區計畫
計畫規劃期間必須納入民眾參與程序,藉由親身參與提升對於社區的認同感。參與式社區規劃實踐方式,可以透過「地區環境改造計畫」、「社區規劃師」等制度的推動進行。
(四)明訂更新地區計畫檢討時程
未來如更新條例修法後,都市更新綱領的研擬就類似主要計畫局部通檢,更新地區計畫則類似細部計畫局部通檢,早期劃定更新地區所考量因素,現今可能不符需求,應進行定期檢討。而通檢時應考量都更戰略涉及都市計畫、都市更新、都市設計,甚至產業政策,整體都市發展戰略應在都市計畫層級檢討。

三、基金支持模式
(一)更新基金參建流程應劃分兩類做考量
若以政策目標及風險討論更新基金之操作策略,建議可先行投入公辦都更及自力更新案件,由於參建應具財務可行性與自償性,故應明確其辦理流程,以利投資人或相關權利人可分析自身之風險與報酬,前述第五章第二節提出建議流程應考慮之基本原則。
另一方面,更新基金應該優先投入大規模都市更新,實質改善臺北空間環境,此外,亦應搭配市府編列之公務預算,透過都市更新地區計畫之指導,引導都市再生。
(二)研擬修法方向
建議優先針對「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修訂相關內容,如下所列:
1.增訂基金投資之對象及用途
2.成立專責審查組織
3.明定公部門投資案應評估要件及流程
4.明定公部門投資案中基金投資之監督與管理制度
5.規範基金優先投資或補助公劃更新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