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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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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延展危老條例第5條第2項及第6條第2項申請時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8年05月14日
發文函號
內授營更字第1080808394號函
重點摘要
1.有關危老條例第6條第2項明訂,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之獎勵,於109年5月9日前掛件申請重建計畫案件均得給予該項獎勵。
2.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116年5月31日止,將視各縣市執行情形再予檢討辦理。
主旨
有關貴府建議展延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2項及第6條第2項申請時程1案
說明
一、復貴府108年4月29日暨108年5月6日府授都建字第1083135051號函。
二、為促進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更積極整合及鼓勵重建,本條例第6條第2項明訂,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之獎勵;為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請貴府加強宣導凡於109年5月9日前掛件申請重建計畫案件均得給予該項獎勵。
三、查本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116年5月31日止;其期限距今仍有7年餘,仍請貴府加速宣導危老重建政策並協助輔導民眾重建,本部將視各縣市執行情形再予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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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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