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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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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法規適用上之爭議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88年03月26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8872601號函
重點摘要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後,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如未牴觸都市更新條例則可繼續適用,但依該辦法申請之案件不能適用更新條例之規定。
主旨
為因應都市更新條例公布後,「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辦理都市更新業務疑義案。
說明
一、都市都市更新條例雖已公布施行,惟依都市計畫法第7條第3款規定,都市更新事業為都市計畫事業之一環,且直轄市自治法第11條第10款及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6款規定,都市計畫係屬直轄市自治事項。因此,台北市政府依上開法律訂定之「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如果未牴觸上開條例,自可繼續適用。惟按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1款之規定,依上開辦法申辦之都市更新案件,不能適用該條例之規定,請貴府妥與申請人說明。
二、中央已制定都市更新專法,相關子法亦陸續發布施行,都市更新制度已漸完備,為避免滋生法規適用上之爭議,建請貴府儘速改依新制度推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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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地方制度法第18條
都市計畫法第7條
相關條文
直轄市自治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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