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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頒布前都市計畫劃定更新地區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89年07月19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8907404號函
重點摘要
都市都市更新條例頒布前,經都市計畫所劃定之更新地區可視為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第10條所定應實施更新地區,得依條例申辦更新事業。
主旨
都市更新條例頒布前,經都市計畫說明書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是否適用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申辦都市更新事業。
說明
按「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涉及都市計畫主要或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為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所規定。本案更新地區既經 貴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劃定,如擬依上開條例實施都市更新,可視為該條例第9條及第10條所定之經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其事業之實施、權利變換、獎助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並應依該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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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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