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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重建案之更新程序要件是否放寬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89年08月29日
發文函號
營署都字第041631號函
重點摘要
更新社區如符合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免先擬具事業概要申請核准,自得免召開公聽會。
主旨
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依「都市更新條例」籌組社區都市更新團體,可否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限制。
說明
查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擬具事業概要前,應先舉辦公聽會;惟查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人數及所有權比例達「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1項所定人數及面積之同意時,得逕行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免先擬具事業概要申請核准,不受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限制。准此,本案依「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籌組更新社區如符合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7條第2款之規定免先擬具事業概要申請核准,自得免召開公聽會。
備註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業於95年2月4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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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
相關條文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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