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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抵減法令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89年11月13日
發文函號
營署都字第74487號函
重點摘要
公告投資抵減辦法全文2.原投資抵減辦法自89年10月24日訂定(詳左),惟購置機器設備支出認定投資總額並作為計算投資抵減之基礎,都市更新事業難以適用,故財政部於98年4月2日修正此辦法(台財稅字第09804519040號)。
主旨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財政部89年10月24日台財稅第0809457351號函辦理,並檢附上函及其附件影本各乙份。
二、檢送財政部發布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