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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市更新團體之成立大會及會員大會是否得同時召開,並議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2.更新團體成立大會是否併同公聽會舉行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89年11月29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8985081號函
重點摘要
更新團體成立大會得同時召開會員大會,並得議決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但事業計畫、權變計畫公聽會因與更新團體成立大會邀請對象及程序皆不同,故不得併同舉行。
主旨
都市更新團體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程序。
說明
一、有關都市更新團體之成立大會及會員大會是否得同時召開,並議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乙節,查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第一次會員大會即併於成立大會召開,且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亦無特別限制規定。是以都市更新團體成立大會議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尚無不可;惟其決議仍應確實依上開辦法第10條之規定,視其實施地區之性質,分別依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同意行之。
二、至有關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時應舉辦之公聽會是否得併同成立大會舉行乙節,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時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分為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及第29條所明定,其邀請參加對象及辦理程序依都市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均與都市更新團體之成立大會不同,如與成立大會併同舉行,核與上開條文規定不符,仍應請另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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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
相關條文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4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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