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
HOME
>
法規
>
解釋函
A-
A
A+
公聽會登報日期計算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0年01月15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9082187號函
重點摘要
公聽會登報日期計算為公聽會舉辦之日十日前登報三日並公告,其計算不含公聽會舉辦之日;登報日期至少一日位於十日前即可。
主旨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疑義。
說明
按「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為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所明定,其旨為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上開規定擬具事業概要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前,應舉辦公聽會,以廣為周知並彙集民眾意見,作為研(修)訂事業概要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是否核准上開概要之重要參據,其日期及地點公告之方式應依旨揭細則條文規定辦理。準此,旨揭條文明定公聽會之公告應於公聽會舉辦之日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其計算應不包括公聽會舉辦之日;至公聽會之公告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日期如何計算乙節,貴府來函所敘刊登日期至少一日位於十日前即可之疑義,因亦可達成廣徵民意之立法意旨,尚符規定。
分享
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
相關條文
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