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
HOME
>
法規
>
解釋函
A-
A
A+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若取得全體同意是否視為會員大會決議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0年03月02日
發文函號
台90內地字第9082675號函
重點摘要
因應災後辦理重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之內容在報核前如確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可視同為會員大會之決議。
主旨
關於臺中縣政府函為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執行疑義乙案。
說明
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係排除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期間及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舉辦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之規定,以加速災後重建,並未涉及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十條有關會員大會之決議應經一定比例人數之出席及同意之規定;惟為因應災後辦理重建之實際需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之內容在報核前如確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可視同為會員大會之決議。
備註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條例業於95年2月4日廢止
分享
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
相關條文
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