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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重建工程招標主體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1年01月07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09000176720號函
重點摘要
更新重建工程招標主體為完成立案程序後,重建工程招標應由更新會而非管委會辦理。
主旨
關於為都市更新會完成立案程序後,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能否辦理更新重建工程招標事宜疑義案。
說明
按「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分為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1款及第10條第1項所規定。準此,本案原為oo大樓之建築基地,既經貴府公告劃定為九二一震災重建都市更新地區,並核准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成立之都市更新會立案,依上開條文規定,應由該更新會辦理更新重建工程招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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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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