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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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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於期限內發放補償金之處理方式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91年01月25日
發文函號
營署都字第0910003316號函
重點摘要
未能於期限內發放補償金,除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或其所在地不明得提存其建物補償金之例外,若實施者無法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起15日內發放補償金,則應由更新主管機關協助實施者申請補助,並俟實施者籌得補償經費後再核定計畫。
主旨
關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實施者未能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發放補償金,且非屬第二項所定得提存之情形,應如何處理乙案。
說明
本案係屬都市更新實際執行事宜,請貴府於辦理權利變換計畫審核之同時,妥予協助實施者向各受理機關或單位辦理相關補助之申請,並俟實施者籌得補償經費後,再適時核定發布上開計畫,以免影響權利變換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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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0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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