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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災重建案建物設計法令適用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1年01月31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0910081431號函
重點摘要
建築物之配置及設計,適用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3條及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不牴觸都市更新條例;惟免請領建照執照及雜項執照,仍應經 貴府認定符合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第3點之規定。
主旨
關於貴縣泰昌大樓都市更新會函為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建築物之配置與設計,得否適用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3條及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乙案
說明
一、復貴府91年1月7日府建城字第09037191700號函。
二、查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第九款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含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惟對於建築物應如何配置及設計,並無特別規定。準此,依都市都市更新條例辦理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時,建築物之配置及設計,許其適用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3條及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尚不牴觸都市都市更新條例;惟免請領建照執照及雜項執照,仍應經 貴府認定符合上開簡化規定第3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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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13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
相關條文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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