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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是否待重建綱要計畫後才得更新會立案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91年07月10日
發文函號
營署都字第0910040750號函
重點摘要
災區申請更新會是否准予立案,應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及都市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辦理,而非以災區重建綱要計畫中所劃定者為限,毋需先納入鄉、鎮(市)重建綱要計畫後,始得准予立案。
主旨
關於富貴都市更新會籌備小組函為該社區更新重建,是否須於鄉、鎮(市)重建綱要計畫補列始得准予立案。
說明
一、查災區鄉村區,如確有以更新方式辦理重建之需要者,可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不以災區重建綱要計畫中所劃定者為限。惟為利災後整體重建,並有效運用有限之資源,可俟相關之重建綱要計畫修正或變更時,再行配合納入或調整,本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二七七一號函及九十年三月二日台內營字第九0八二六七四號函業有明示在案。次查本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八一0三號函訂頒之「災後社區重建計畫內容及作業規範」第四十一點明定:「本規範相關事項,於緊急命令施行期間,依緊急命令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俟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公布施行後,依該條例規定辦理。」是以災區申請更新會是否准予立案,應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及都市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辦理,而非以災區重建綱要計畫中所劃定者為限,毋需先納入鄉、鎮(市)重建綱要計畫後,始得准予立案。
二、貴縣八杞仙等十一處街區型都市更新案,究係宜採都市更新抑或其他方式重建,貴府訂於本(七)月十五日、十六日邀請相關單位實地會勘,該社區已列入會勘行程中,屆時請通知該更新會籌備小組備妥相關資料並予說明。
備註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業於95年2月4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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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9條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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