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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設多目標使用方案重建是否適用都市更新條例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91年09月12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0919911248號函
重點摘要
停車場用地原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興建,得依多目標使用方案重建,並適用都市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
主旨
關於都市計畫內停車場用地原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興建之建築物,因九二一地震受損嚴重已予拆除,擬仍以多目標使用方案重建,是否適用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乙案。
說明
查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同條例第四條規定,都市更新重建,係指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區內公共設施而言。次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五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各該公用事業機構興闢或私人團體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以同時整體闢建完成為原則,但必要時得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闢建。準此,本案原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興建,因九二一地震受損嚴重已予拆除之停車場,自得依多目標使用方案重建,並適用都市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另依原臺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投資興辦公共設施者,應於獲准投資之日起三個月內與該管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簽訂契約...。」應請貴府就原申請獎勵興辦公共設施投資人與貴府或埔里鎮公所簽訂之原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先予釐清,以期計畫之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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