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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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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與權利變換分配應納土增稅之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認定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1年09月24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091006634-1號函
重點摘要
不參與權利變換分配者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以權利價值評價基準日期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主旨
關於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1第1項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執行疑義乙案。
說明
經本部於91年9月17日邀集財政部、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等單位開會研商,獲致結論,應以權利價值評價基準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備註
97年10月27日解釋令以權利變換計畫核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本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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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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