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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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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公聽會方式 2.申請分配後報核前建築方案變更是否應重新選配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2年02月07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092008449號函
重點摘要
1.「通知」公聽會方式並無明文規定,可由都市更新會自行送達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2.依意願調查結果及有關規定分配完竣後,若因故減少建築樓層,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前,僅需重新確認參與權利變更分配之位置分配,無需重新確認權利變更關係人之意願。
主旨
關於貴縣埔里鎮鮮綠大樓都市更新會寄發開會通知單程序的完備性及位置分配疑義案。
說明
一、按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2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舉辦公聽會時,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人參加。前項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其「通知」方式,並無明文規定,可由都市更新會自行送達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二、復按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實施者為擬定權利變換計畫,應就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之下列事項進行調查:一、參與分配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之意願。二、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分配位置之意願。」卷查本案鮮綠大樓都市更新會已於91年3月31日,即已依上開規定進行意願調查,並依意願調查結果及有關規定分配完竣,後因申請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築巢專案」之「臨門方案」辦理減戶,將原十二樓之設計減為十層樓,故本案在修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時,僅需重新確認參與權利變更分配之位置分配,尚無需重新確認權利變更關係人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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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
相關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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