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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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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更新會章程變更致核定計畫內容有修正必要之處理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2年06月17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0920007145號函
重點摘要
依條例第55條規定檢查都市更新事業執行情形時,發現都市更新會之章程已有變更,且因其變更,致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確有配合修正之必要時,可由貴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6條規定限期令實施者改善,並依規定程序辦理相關計畫之變更。
主旨
關於因都市更新會之章程變更,致經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內容有修正之必要時應如何處理乙案。
說明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應依據相關計畫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為避免實施者有怠惰、廢弛業務、違反或擅自變更章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情事,影響都市更新事業進度及更新地區權利人權益,主管機關應依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至第57條規定,對實施者予以監督及管理。準此,本案如經貴府依上開條例第55條規定檢查都市更新事業執行情形時,發現都市更新會之章程已有變更,且因其變更,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確有配合修正之必要時,可由貴府依上開條例第56條規定限期令實施者改善,並依規定程序辦理相關計畫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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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55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56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
相關條文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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