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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者未就設有抵押權、典權、限制登記代為清償、回贖或提存而發放現金補償之處理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2年09月24日
發文函號
內授營都字第0920011273號函
重點摘要
實施者於發放現金補償時,若疏於注意所有權人債務是否已清償並取得債權人之清償證明,逕由所有權人具領,造成補償金發放錯誤,損及債權人權益,都市更新事業主管機關應即追回依法辦理。
主旨
關於南投縣草屯鎮公所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草屯鎮中興段2008地號權利變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執行疑義乙案。
說明
一、查「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經設定抵押權或典權,除自行協議消滅者外,由實施者列冊送該管登記機關,於權利變換後分配土地及建築物時,按原登記先後,登載於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變換範圍內經設定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於權利變換後未受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實施者應在不超過其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代為清償、回贖或依法提存,並應併入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請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原登記之截止記載及變換後權利變更或移轉登記。」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40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2已有明文。次查本部業於92年9月12日以台內營字第0920089154號函(諒達)檢送「九二一災後更新重建權利變換產權移轉作業手冊」,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至本案未受分配者ooo女士及ooo先生分別有假扣押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實施者ooooooo期都市更新會,並無上開二人應補償之權利價值範圍內代為清償或提存之證明文件,轉陳貴府囑託草屯地政事務所辦理假扣押及抵押權之截止記載登記乙節,本部92年8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3878號函(如影本)送「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集合住宅重建完成後如何辦理建物測量、登記等問題」事宜會議紀錄案由二附帶決議,業獲致具體處理共識,請依上開附帶決議確實督導該更新會針對缺失部分注意改善,如有發現錯誤者,都市更新事業主管機關應即追回依法辦理。
備註
92年8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3878號函案由二附帶決議: :對於全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地區,請主管機關(本部營建署)通盤檢討監督機制,以避免發生誤發補償金或漏未依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列冊送登記機關辦理他項權利註銷註記登記等情事。另更新前已設定他項權利及辦竣限制登記而該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或不能參與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為防杜實施者於發放現金補償時,疏於注意其債務是否已清償並取得債權人之清償證明,逕由所有權人具領,造成補償金發放錯誤,損及債權人權益(例如「南投縣OOOO」都市更新),請本部營建署及南投縣政府針對缺失部分確實督促注意改善,避免造成錯誤。如有發現錯誤者,都市更新事業主管機關應即追回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