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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是否符合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3年02月11日
發文函號
營署都字第0930006314號函
重點摘要
最高限額抵押權移轉登記(本說明已詳述一般狀況之移轉登記要件),如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不在禁止移轉之列。
主旨
關於貴轄文心大三元白金特區都市更新會陳為「更新單元內部分住戶之他項權利人花旗銀行,已透過合約簽訂,將相關債權及相關權利轉讓予建華銀行,擬請貴府備文函請地政機關辦理相關權利註記變更」請協助釋示釐清乙案。
說明
查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次查「抵押權人讓與債權,並將擔保債權之抵押權隨同移轉於受讓人者,得附具切結已通知債務人後申請移轉登記」、「決算期未屆至之最高額抵押權轉讓應以基礎契約之當事人及受讓人三面契約為之,未經債務人參加,不得移轉。但債權額已確定者,無須擔保物提供人會同辦理」,分別為本部75年2月27日台(75)內地字第389573號函、75年12月3日台(75)內地字第461735號函及79年1月25日台(79)內地字第763995號函(如附件影本)所明釋。是以最高限額抵押權移轉登記,如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不在禁止移轉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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