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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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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基地容積」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3年08月27日
發文函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6049號函
重點摘要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所稱之「都市計畫法規」,應包括都市計畫法及其子法、都市更新條例及其子法、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中有關都市計畫之規定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自治事項所訂定相關之自治法規等。
主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中所稱之「基地容積」疑義乙案
說明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中所稱之「都市計畫法規」,應包括都市計畫法及其子法、都市更新條例及其子法、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中有關都市計畫之規定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自治事項所訂定相關之自治法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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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建築技術規則第162條
相關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1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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