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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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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會核准立案後續改以「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則該更新會之後續處置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4年05月24日
發文函號
內授營都字第0940083694號函
重點摘要
更新會核准立案,續改以「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重建,由「事業機構」取得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同意門檻,得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為之,上開更新會並應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4條規定辦理解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主旨
關於貴縣太平市新坪生活公園社區擬變更實施者辦理更新重建執行疑義乙案。
說明
一、查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擬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選擇自行組織更新團體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二、本案ooooooooo社區都市更新會前經貴府於90年4月26日核准立案,為取得重建資金,改以「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重建,如經取得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同意門檻,得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為之,上開更新會並應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4條規定辦理解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至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推選之代表人,應屬代理權授與之法律關係,其代表人非屬法人;而受託事業機構依同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係屬法人。事業機構受委託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並取得同條例第22條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數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法定比例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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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14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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