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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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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建築管理前之無使用執照建物之同意比例計算依據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4年06月28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0940083940號函
重點摘要
實施建築管理前之無使用執照建物,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取得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始據以計算同意比例。
主旨
關於新竹市信義街都市更新實施計畫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數計算疑義。
說明
查都市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依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及第22條取得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之同意,應檢附包括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合法建物證明等文件;另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本部63年3月8日台內營字第575150號函及89年4月24日台89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如附件)規定辦理。是以,本案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請依上開規定據以認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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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
相關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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