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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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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事業計畫及權變計畫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計算說明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4年10月04日
發文函號
內授營都字第0940086364號函
重點摘要
變更事業計畫報核時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計算,應視未分配者是否已領取補償金或已依法提存補償金而定,如是,僅需取得全體參與分配者之同意;如否,仍應取得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主旨
關於本部94年8月29日內授營都字第0940085560號函檢送本部94年8月22日召開「研商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規適用與執行疑義」會議結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簡化作業程序疑義乙案。
說明
查旨揭會議結論(二)有關「經實施者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乙節,查本部92年10月20日台內營字第0920089628號函(諒達)說明二後段業已明釋:「...查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6條規定,都市更新團體之會員,以章程所定實施地區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限。準此,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者,於領取補償金或其應領補償金依法提存後,自同時喪失其會員資格。」是以,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計算,應視未受土地及建築物分配者是否已領取補償金或應領補償金是否已依法辦理提存而定,如是,僅需取得全體參與分配者之同意;如否,仍應取得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備註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7-2於95年3月3日修訂補償金於發放或提存後,由實施者列冊送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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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
相關條文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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