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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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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者是否可信託建照予金融機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4年10月12日
發文函號
內授營都字第09400866241號函
重點摘要
都市更新案依權利變換方式辦理者,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應依據權利變換計畫之分配結果,列冊送請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土地移轉變更登記,與建築執照之起造人名義並無必然關係。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得否將其建築執照信託予金融機構
說明
一、都市更新案依權利變換方式辦理者,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應依據權利變換計畫之分配結果,列冊送請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土地移轉變更登記,與建築執照之起造人名義並無必然關係。
二、至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應如何以信託方式向金融機構申貸建築融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12月15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2036號函已有明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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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
相關條文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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