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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計畫於審議期間得否變更實施者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5年01月25日
發文函號
內授營更字第0950010728號函
重點摘要
事業計畫審議期間擬變更實施者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及第22條規定程序辦理。至更新案件申請實施者與實際從事辦理機構不同,係實務執行事項,請本於權責,自行妥處。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期間變更實施者執行疑義乙案。
說明
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變更、報核及應取得之同意比例,查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及第22條已有明定。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期間擬變更實施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更新案件申請實施者與實際從事辦理機構不同,係實務執行事項,請本於權責,自行妥處。
備註
都市更新條例於97年1月16日增訂第19-1規定爭取同意並辦理新舊實施者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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