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
HOME
>
法規
>
解釋函
A-
A
A+
事業計畫於審議期間得否變更實施者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5年01月25日
發文函號
內授營更字第0950010728號函
重點摘要
事業計畫審議期間擬變更實施者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及第22條規定程序辦理。至更新案件申請實施者與實際從事辦理機構不同,係實務執行事項,請本於權責,自行妥處。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期間變更實施者執行疑義乙案。
說明
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變更、報核及應取得之同意比例,查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及第22條已有明定。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期間擬變更實施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更新案件申請實施者與實際從事辦理機構不同,係實務執行事項,請本於權責,自行妥處。
備註
都市更新條例於97年1月16日增訂第19-1規定爭取同意並辦理新舊實施者公證
分享
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19-1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
相關條文
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