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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點認定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5年03月03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0950801124號函
重點摘要
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掛號日為準。
主旨
關於所詢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點乙案
說明
查「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都市都市更新條例出具同意書,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應無限制出具同意書人事後撤回之必要;至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除有民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之錯誤、被詐欺或被脅迫等情形外,應不容任意撤銷」。本部95年2月9日台內營字第0950800663號函已明釋在案。上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點,係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掛號日為準。
備註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於99年5月3日修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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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民法第88條
民法第89條
民法第92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
相關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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