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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單元內建築基地得否分期分區開發興建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5年06月06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0950803166號函
重點摘要
都市更新單元內建築基地如擬分期分區開發興建,應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更新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依權責核處。
主旨
關於貴府函轉陳廷杰建築師函詢都市更新案得否分案申請建築執照,分期分區開發興建疑義。
說明
查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第14款業明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應表明「實施進度」。是以,都市更新單元內建築基地如擬分期分區開發興建,應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貴府考量實際情形依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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