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
HOME
>
法規
>
解釋函
A-
A
A+
移出基地之獎勵容積得否併同法定容積移出。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6年03月02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0960030117號函
重點摘要
移出容積係指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並無僅得移出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容積之限制。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45條第1項所定建築容積移轉,是否可併將法定容積及更新獎勵容積移出乙案。
說明
按旨揭條文有關建築容積得一部或全部轉移至同一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其所稱「容積」,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係指土地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並無僅得移出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容積之限制。
備註
都市更新條例第45條已於97年1月16日已修定
分享
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45條
相關條文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5條
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