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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報核時調整更新單元範圍之處理方式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6年06月13日
發文函號
內授營更字第0960803830號函
重點摘要
計畫報核時調整更新單元範圍,僅由審議會審議修正,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據以通知實施者修正而言,實施者可據以修正。
主旨
關於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因故調整更新單元範圍執行疑義乙案。
說明
本部96年1月8日內授營更字第0950808014號函送研商會議結論(二)有關「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示修正者」,依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3項後段規定,係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委員會審議修正,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據以通知實施者修正而言。至個案之實際認定,宜由貴府依上開規定,並考量實際情況,本於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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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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